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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數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學會中文名稱:中國數學會;

    英文名稱:Chinese Mathematical Society;縮寫:CMS。

    第二條

    本學會是由全國數學工作者自愿結成的全國性、學術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是發展我國數學事業的重要社會力量。

    第三條

    本學會的宗旨是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民主辦會原則,開展學術上的自由討論。大力弘揚“尊重知識、尊重人才”的風尚,積極倡導創新、求實、協作的精神,推動我國科教興國戰略、人才強國戰略和可持續發展戰略的實施,為廣大會員和科技工作者服務。團結和組織廣大數學工作者,促進數學科學的發展與數學科學人才的成長和提高,為繁榮我國的科學技術事業、建設創新型國家服務,為加速實現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作出貢獻。

    本學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愛國主義精神,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自覺加強誠信自律建設。

    第四條

    本學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五條

    本學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國科學技術協會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

    本學會的住所設在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七條

    本學會的業務范圍:

    (一)參加并開展各種形式的國內外學術交流活動,活躍學術思想,促進學科發展;

    (二)按照有關規定,組織編輯出版數學學術刊物、普及性刊物、科技圖書及相關的音像制品;

    (三)開展促進提高數學教學水平的活動;

    (四)普及數學及有關科學技術知識,傳播科學精神和思想方法,開展數學奧林匹克活動;

    (五)舉辦各種數學領域的培訓班、講習班或討論班等,提高會員的學術水平;

    (六)組織數學工作者參與國家科技政策、科技發展戰略、有關法律法規的制定和科技決策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議,向有關部門反映數學工作者的意見訴求;

    (七)發現并推薦數學領域的人才,經有關部門批準,獎勵、表彰有突出貢獻的數學工作者;

    (八)提倡會員理論聯系實際,重視數學與其它學科的聯系,開展有關活動;

    (九)促進民間國際科技合作與交流。

    業務范圍中屬于法律、法規等規定須經批準的事項,依法經批準后開展。

    第三章 會員

    第八條

    本學會的會員包括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其中個人會員分為普通會員、學生會員。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學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凡承認本學會章程,并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均可申請成為本學會個人會員。

    (1)具有講師、助理研究員、工程師、中學一級教師以上職稱的從事數學或與數學有關工作的科技人員;

    (2)取得碩士以上學位的科技人員;

    (3)高等院校本科畢業,在研究、教學、生產企事業單位或科研教育、組織管理等部門從事數學工作;或雖非高等院校本科畢業,但已具有相當于以上規定人員的學術水平者;

    (4)熱心數學研究或數學教育事業,并積極支持本學會工作的有關部門人士。

    (5)與數學相關的在讀研究生可申請學生會員。

    (二)單位會員

    凡與數學有關并愿意支持本學會工作的有關科研、教學、生產企事業單位,承認本學會章程,均可申請成為本學會單位會員。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個人會員入會需由本人自愿申請,由本會會員或所在單位推薦,報本會審核或經本會分支機構審核后,經本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在成功繳納會員費之后,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即為中國數學會個人會員。對有特殊困難的入會申請人,在本人提交會費減免申請,經批準適當減免會費后可成為中國數學會個人會員。

    (三)單位會員入會,需向本會直接申請,經本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即為中國數學會單位會員。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個人會員的權利為:

    1.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對本學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3.獲得本學會服務的優先權;

    4.優先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學術活動,并適當減免注冊費;

    5.優惠獲得本會有關刊物和學術資料,免費瀏覽電子版本學會通訊等;

    6.有被推薦權,可以被推薦參與各種獎項、人才項目、各類學術會議報告人,以及本學會資助會議的主要申請人,覆蓋任期的在冊個人會員可以被推薦為本學會的理事、各分支機構委員及以上職務;

    7.有推薦權,推薦他人加入本學會;終身會員可以聯名推薦各種獎項、人才項目、各類學術會議報告人;

    8.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二)單位會員的權利為:

    1.本學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選派代表參加本學會有關的學術活動;

    3.優惠取得本學會的學術資料;

    4.對本學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5.可要求本學會優先提供咨詢服務或優先承接本學會的咨詢項目;

    6.可要求本學會協助舉辦繼續教育、咨詢和培訓等活動;

    7.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個人會員的義務為:

    1.遵守本學會章程;

    2.執行本學會的決議,接受本學會委托的工作;

    3.維護本學會的合法權益;

    4.積極參加本學會組織的有關活動,推動本學會工作;

    5.按規定交納會費;

    6.向本學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二)單位會員的義務為:

    1.遵守本學會章程,執行本學會的決議,接受本學會委托的工作;

    2.支持本學會組織的有關活動;

    3.維護本學會的合法權益;

    4.按規定交納會費;

    5.向本學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

    凡在學術上有較高造詣,對我國友好,并愿意與學會交流和合作的外籍科技工作者,經學會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可吸收為外籍會員。外籍會員可優惠獲得學會出版的學術刊物和有關資料,可應邀參加學會在國內主辦的學術會議并獲得相關的其他服務。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學會,并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學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五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六條

    本學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審議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五)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六)決定終止事宜;

    (七)決定本學會的任務與工作方針;

    (八)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延期最長不得超過1年。

    第十九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學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二十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聘任或解聘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學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名譽職務的設立及人選;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理事任期為4年,至多可連任一屆;新當選理事任職期間年齡不超過70周歲。

    第二十三條

    本學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由理事會選舉產生,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二十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六條

    本學會設立監事會,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監事會由3-9名監事組成。監事會設監事長1名,副監事長1名,由監事會推舉產生。監事長和副監事長年齡不超過70周歲,連續任期不超過2屆。

    本學會接受并支持委派監事的監督指導。

    第二十七條

    監事的選舉和罷免:

    (一)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二)監事的罷免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二十八條

    本學會的負責人、理事、常務理事和本學會的財務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九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并對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

    (二)對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執行本學會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嚴重違反本學會章程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的人員提出罷免建議;

    (三)檢查本學會的財務報告,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監事會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對負責人、理事、常務理事、財務管理人員損害本學會利益的行為,要求其及時予以糾正;

    (五)向業務主管單位、行業管理部門、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本學會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六)決定其他應由監事會審議的事項。

    監事會至少每6個月舉行1次會議。監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監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監事一致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三十條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學會章程,忠實、勤勉履行職責。

    第三十一條

    監事會可以對本學會開展活動情況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監事會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本學會承擔。

    第三十二條

    本學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學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理事長、副理事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2周歲且為專職;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三十三條

    本學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后,方可任職。

    第三十四條

    本學會理事長每屆任期4年,不能連任;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4年,至多可連任1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后,方可任職。

    第三十五條

    本學會理事長為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況,經理事長委托、理事會同意,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同意并經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后,可以由副理事長擔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會公開招聘的秘書長不得任本學會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學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本學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六條

    本學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三十七條

    本學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等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 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八條

    本學會在本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內,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本學會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是本學會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得另行制訂章程,不得發放任何形式的登記證書,在本學會授權的范圍內開展活動、發展會員,法律責任由本學會承擔。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開展活動,應當使用冠有本學會名稱的規范全稱,并不得超出本學會的業務范圍。

    第三十七條

    本學會不設立地域性分支機構,不在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下再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第三十八條

    本學會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本會的宗旨和業務范圍內,按照確有工作需要且與本會管理能力相適應的原則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本會的分支機構依據會員組成特點、業務范圍的劃分等設立,代表機構依據本會授權在規定地域內代表本會開展聯絡、交流、調研活動。本學會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是本學會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得另行制訂章程,不得發放任何形式的登記證書,按照本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在本學會授權的范圍內開展活動,法律責任由本學會承擔。

    第三十九條

    本學會不設立地域性分支機構,不在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下再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第四十條

    本會分支機構名稱以“分會”、“專業委員會”、“工作委員會”、“專項基金管理委員會”等字樣結束,代表機構名稱以“代表處”、“辦事處”等字樣結束。本學會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名稱不以各類法人組織的名稱命名,不在名稱中冠以“中國”、“中華”、“全國”、“國家”等字樣,對外開展活動,應當使用冠有本會名稱的規范全稱。

    第四十一條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負責人的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連任不超過2屆。

    第四十二條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財務必須納入本學會法定賬戶統一管理,全部收支應當納入本會財務統一核算。

    第四十三條

    本學會在年度工作報告中將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有關情況報送登記管理機關。同時,將有關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四十四條

    本學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和提供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五條

    本學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本學會開展評比表彰等活動,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四十六條

    本學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七條

    本學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本學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

    第四十六條

    本學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學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七條

    本學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八條

    本學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

    第四十九條

    本學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條

    本學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第五十一條

    本學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二條

    本學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三條

    對本學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五十四條

    本學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五十五條

    本學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五十六條

    本學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五十七條

    本學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八條

    本學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五十九條

    本學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學會宗旨相關的事業,或者捐贈給宗旨相近的社會組織。

    第八章  附 則

    第六十條

    本章程經 2023年 12月 23日第14屆第1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六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學會的理事會。

    第六十二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數學會獎項

    華羅庚獎

    華羅庚先生是我國著名數學家

    華羅庚先生是我國著名數學家,他熱愛祖國,獻身科學事業,一生為發展我國的數學事業和培養人才做出了卓越貢獻。

    陳省身獎

    陳省身教授是一位國際數學大師

    國際數學大師陳省身教授是美籍華裔數學家、中國科學院外籍院士。他非常關心祖國數學事業的發展,幾十年來在發展我國數學事業、培養數學人才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

    鐘家慶獎

    鐘家慶教授生前對祖國數學事業的發展極其關切

    鐘家慶教授生前對祖國數學事業的發展極其關注,并為之拚搏一生。為了紀念并實現他發展祖國數學事業的遺愿,數學界有關人士于1987年共同籌辦了鐘家慶基金,并設立了鐘家慶數學獎,委托中國數學會承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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